借款人假协议离婚转移财产,贷款人能否申请撤销该协议?

2023-05-31 16:15:03 来源:上海无忧家事服务律师网 浏览:0

借款人假协议离婚转移财产,贷款人能否申请撤销该协议?

 

卞某通过熟人介绍向某银行支行贷款50万元经营汽车修理业务,卞某与支行签订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1年。由于经营不善,卞某不但没有赢利,反而亏损不少。眼看贷款期限届满,为规避法律义务,卞某与妻子经过商议决定进行假协议离婚。双方在财产分割协议中约定:卞某原有的一套价值110万元的两室一厅的住宅归妻子所有。

 

    贷款到期后,支行多次催卞某还款。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支行本欲向法院起诉,要求卞某偿还借款,并准备胜诉后申请执行其所有的两室一厅住宅以偿还借款,但得知卞某与妻子协议离婚时已通过协议的方式将上述住宅给了卞某的妻子,于是支行将卞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卞某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

 

法官点评

 

本案核心在于贷款人在借款人假借离婚之名行转移财产之实时是否有权行使撤销权。

 

本案中,支行若要实现债权,存在一个先决条件,即卞某必须有足够的财产偿还债务,而卞某曾经有足够财产住宅来偿还债责务,但现在卞某已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将住宅无偿分给其前妻。在这种情况下,支行要实现债权,只能根据《合同法》第74条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规定,撤销卞某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卞某的行为使得作为债权人的支行完全符合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因此,支行可以依法行使其撤销权,以保证自己的合法利益。

特别告知:如遇复杂紧急案情,还请第一时间电话或者微信咨询专业家事律师:150-0056-4818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联系方式

电话:150-0056-4818 (微信同号)

邮箱:xunshurui@yingkelawyer.com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裕通路100号宝矿洲际商务中心50/51楼

微信二维码

二维码

Copyright 2022-2025 上海无忧家事服务律师网 沪ICP备16050443号-11
本站相关搜索:上海专业离婚律师,上海涉外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离婚律师,上海离婚律师咨询,上海婚姻家事律师,上海免费律师咨询
网站技术支持:点搜科技

法律咨询 150-0056-4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