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财产分割法律问题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法律问题
前言
“结发为夫妻,恩爱两不疑”,婚姻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不仅仅是一个法律概念,还承载了我们深切的情感寄托。婚姻家庭相关法律问题与大家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也是备受关注的领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编写了《婚姻家庭相关法律问题解答》,现推送第八期内容。
(一) 夫妻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吗?
一般情况下,婚姻关系是夫妻财产共同共有的基础。因此,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前,对共有的财产原则上不宜进行分割。但是如果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对方却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夫妻一方可以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 继承或赠与得到的房屋在离婚的时候需要分割吗?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所获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如果遗嘱中或者赠与时特别明确该财产只归一方所有的,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如果是法定继承取得的房屋,则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通过遗嘱继承取得,而且遗嘱中明确表示只归一人所有的房屋,那么离婚时将不进行分割。
(三) 婚后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未成年子女是否有份额?
不动产物权原则上以登记为准。婚后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如果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名下,那么未成年子女因此而取得房屋的产权份额,实质上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赠与。除非夫妻双方存在恶意避债等违法目的的情况,通常该赠与行为是有效的。
以上问答均来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婚姻家庭相关法律问题解答》
编校丨蒋晓雨 宋可为(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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