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案例:“新娘”未领证提分手,全家成被告

2025-04-08 14:14:17 来源:上海无忧家事服务律师网 浏览:0

新娘”未领证提分手,全家成被告

 

彩礼是中国传统婚嫁习俗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最初象征着男方对婚姻的重视和对女方家庭的尊重。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彩礼的象征意义逐渐异化,彩礼在某种程度上“等于”面子。在一些地区,高价彩礼现象频发,彩礼返还纠纷成了热门焦点。

近日,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返还彩礼纠纷案,“新娘”未领证后又提分手,全家成被告,这些彩礼该退还吗?

案情回顾

小林和小陈通过网络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小林父亲按照当地习俗向小陈父亲转账26万元作为结婚彩礼,同时小林为小陈购置了价值1.5万元的“三金一钻”。

2024年5月,举办婚礼仪式后,小林和小陈共同居住半年左右,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两人因性格不合家庭矛盾频发,小陈提出分手并搬回娘家居住。

2024年12月,小林及其父母将小陈及其父亲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归还26万元彩礼及“三金一钻”,退还举办婚礼仪式、改口费等5万元,日常转账2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通常指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由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钱款,包括彩礼、贵重财物和具有身份意义的物品等。小林父亲以子女结婚为目的向小陈父亲给付的26万元,小林为小陈购置的“三金一钻”均属于彩礼范畴,而婚宴花费、酒席钱等用于庆祝婚姻关系的建立,具有消费性和即时性特点,女方及其家庭并未获益,不应认定为彩礼。

小林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作为共同原告,小陈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亲作为共同被告,主体资格是适当的。

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实际使用等多种因素,承办法官采用“背靠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陈退还彩礼18万及“三金一钻”,双方纠纷就此解决。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包括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的范围。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中国传统习俗中,儿女婚姻一般由父母操办,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并非限于婚姻当事人,所以为最大限度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转载自: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张湾区法院   文/姚玲、王子薇

编辑/刘杨   初审/肖玉玲   终审/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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