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案例:法院不认可的“彩礼”有哪些?

2025-03-06 10:49:16 来源:上海无忧家事服务律师网 浏览:0

法院不认可的“彩礼”有哪些?

 

韩某一审诉请:

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109,900元。

韩某上诉请求:

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即判决被上诉人返还彩礼共计人民币109,900元。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男)

被上诉人(原神被告):王某(女)

原告韩某与被告王某曾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于2022年5月18日起开始同居生活,于2024年1月30日分手。二人同居期间韩某分多次向王某名下的微信账户内转账25,100元,并给付现金共计64,800元,合计89,900元。后韩某主张当初转给王某的89,900元实为彩礼,因资金困难无法一次性拿出,所以分多次给付,现二人已分手,要求王某退还89,900元。而王某认为恋爱期间韩某给自己转款或给付现金的行为,属为维系男女朋友关系而做出的赠与行为,且双方未订立婚约,不应认定为是彩礼,因此不应该返还。因争执不下,双方曾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经派出所调解,双方对该问题成了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一审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首先,原告主张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及现金方式向被告给付彩礼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彩礼形式向被告交付过现金,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被告微信转账的金额为彩礼款,且原告所述的其分数笔、不同金额的给付款项不符合传统习俗中彩礼的给付方式,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其次,原、被告恋爱期间同居生活,双方的经济按照通常习惯存在着共同开支、共同使用的特点。原、被告因经济纠纷曾通过当地派出所调解达成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原、被告间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韩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款项的性质是否为彩礼款,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发生多笔转账,亦存在共同的生活开销,上诉人主张系分期给付的彩礼款,但未能提供款项性质为彩礼款的相关证据,对于上诉人主张支付被上诉人现金作为彩礼款,亦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故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结合争议双方在分手后派出所主持下签订的协议书,协议书载明双方再无任何债务纠纷的情况。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向其返还彩礼款,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彩礼的认定需综合当地习俗、给付目的、财物价值及支付方式等要素,核心标准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大额财物”。日常小额转账(如节日红包)、消费性支出及价值较低物品通常不视为彩礼。举证责任上,主张返还方需提供书面协议、证人证言、给付场景证据等,仅凭转账记录难以单独证明款项性质,法院将结合共同生活时长、是否生育、经济状况等裁量返还比例。这样规定的意义在于,明确法律边界遏制高额彩礼攀比,统一“闪离”“未登记同居”等情形裁判规则,平衡给付方经济压力与女性权益,推动婚俗回归理性。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24)辽10民终1794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原创 李凝未 郝泽明  家事案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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