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案例:离婚后,男子拒付前妻生活补助费,法院判决:按照房价的50%支付折价款!

2025-03-04 14:58:49 来源:上海无忧家事服务律师网 浏览:0

离婚后,男子拒付前妻生活补助费,

法院判决:按照房价的50%支付折价款!

 

裁判要旨

离婚后,双方就共同财产分割重新签署书面文件的,视为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重新达成意见,一方不履行的,构成违约。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按照《离婚协议书》支付原告2024年5月-10月拖欠的费用共计24,000元;

2、依法判决被告自判决之日起履行《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每月25日前支付原告4,000元的支付义务;

3、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情简介

原告:文某琼,女

被告:姜某龙,男

原被告于1981年8月2日登记结婚,2023年6月8日补办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子,现已成年。

2023年7月11日,原被告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

1、位于市中区甜城大道南段6号西浦观邸2幢12层5号的住房归女方所有。

2、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天池花园7幢1单元1楼1号住房一套归男方所有。

3、男方每月25日前支付女方5,000元整。

4、婚姻期间的共同存款归女方所有。

5、婚姻期间的债权归女方所有。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双方无共同债务。

2023年6月8日,被告姜某龙出具承诺书:姜某龙与文某琼协议离婚后,姜某龙承诺按月按时支付文某琼生活补助费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元),并于一年后办理复婚手续。本次办理离婚手续是协商后的假离婚。

2023年10月10日,姜某龙出具同意书:(内容由文某琼书写,姜某龙签字)宜宾市翠屏区天池花园7幢1单元1楼1号为姜某龙、文某琼夫妻共同财产,于2023年7月11日协议离婚归姜某龙所有,文某琼在放弃房屋所有权同时,姜某龙每月必须支付给文某琼生活补助费肆仟元整,如反悔,不按时兑现承诺,文某琼有权要求姜某龙返还该房屋一半财产,折算人民币三十万元整(注明:姜某龙、文某琼协议离婚时协商后假离婚)。

原被告办理离婚登记后,被告姜某龙自2023年7月开始至2024年4月按照4,000元向原告文某琼支付生活补助费共计40,000元,并按照离婚协议书将案涉房屋进行过户登记,2024年5月,被告姜某龙向原告文某琼支付3,000元生活补助费后至今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生活补助费。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是婚姻关系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一揽子协议。协议内容不仅包含财产的分割,也包含身份关系的解除,且以解除身份关系为目的签订的协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经婚姻登记部门存档确认,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原被告双方离婚后,被告按照每月4,000元履行支付生活补助费的义务,后原告文某琼草拟同意书,被告姜某龙签字同意,双方对离婚后的共同财产的分割重新达成意见,即案涉宜宾房屋归被告姜某龙所有,被告姜某龙按月支付原告生活补助费4,000元,若未按约履行则应将案涉宜宾房屋一半的折价款300,000元支付给原告文某琼,该同意书视为原被告离婚后对共同财产分割达成的变更协议,故原被告应按照该同意书履行义务。

被告姜某龙自2024年5月开始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生活补助费,已经违反同意书的约定,原告文某琼请求被告姜某龙按照离婚协议书履行支付义务,不符合双方约定,被告姜某龙应以300,000元为限额支付原告生活补助费,被告姜某龙已支付生活补助费合计43,000元,品跌后尚余257,000元未支付,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被告姜某龙应支付原告文某琼生活补助费21,000元,后被告姜某龙应自2024年11月开始在236000范围内于每月25日前支付原告文某琼4,000元,原告诉讼请求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

1、被告姜某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文国琼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的生活补助费21,000元并于2024年11月开始在236,000元范围内于每月25日前支付原告文某琼4,000元;

2、驳回原告文某琼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裁判文书网

案号:(2024)川1002民初3952号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作者:李慧萍

转载自:家事案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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