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案例:线上主播发展成线下情人,妻子能否要求返还赠与财产?

2024-08-29 14:22:50 来源:上海无忧家事服务律师网 浏览:0

线上主播发展成线下情人,妻子能否要求返还赠与财产?

 

 

丈夫沉迷于网络直播

豪掷十几万又是买礼物又是转账

妻子一怒之下状告女主播还钱

那么,丈夫打赏给主播的钱,

妻子能要回来吗?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结婚已十几年的张某,从2022年开始逐渐沉迷于观看网络直播,尤其对网络主播朱某异常痴迷尤为钟情,二人互动频繁在直播间交往密切,期间张某通过平台向朱某打赏了共计3万余元的大笔金额。之后两人逐渐在线下发展成情人,张某向朱某线下转账,购买礼物等花费约13万余元。张某之妻魏某发现后,看到原本并不富裕的家庭被丈夫如此挥霍,便将自己的丈夫和朱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张某与朱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朱某返还线上打赏和线下赠与财产共计17万余元。

法院:打赏费用不予退还

其他费用应予返还

荥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先通过购买平台虚拟货币,再通过用虚拟货币购买礼物的方式,对主播朱某进行打赏,最后由平台以及主播个人根据事先达成的分配协议,由虚拟礼物等价转化为实际金钱价值再进行分配,属于支付网络服务合同的对价,本质上是一种娱乐消费行为,故妻子魏某主张返还打赏款项的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而线下张某私自向朱某赠与大量财物,该款产生在与魏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既未征得魏某同意,又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有违公序良俗,不具正当性,应属无效,魏某有权要求返还。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朱某返还13万余元。

法官:线上打赏系消费行为

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违反公序良俗

一、关于直播打赏部分

主播接受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观众的打赏,基于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不能要求返还打赏财产。

二、关于线下转款部分

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对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经过夫妻共同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张某跨越网络,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情人朱某的行为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违反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的赠与行为。

 

转载自:郑州中院

来源:荥阳法院

特别告知:如遇复杂紧急案情,还请第一时间电话或者微信咨询专业家事律师:150-0056-4818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联系方式

电话:150-0056-4818 (微信同号)

邮箱:xunshurui@yingkelawyer.com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裕通路100号宝矿洲际商务中心50/51楼

微信二维码

二维码

Copyright 2022-2025 上海无忧家事服务律师网 沪ICP备16050443号-11
本站相关搜索:上海专业离婚律师,上海涉外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离婚律师,上海离婚律师咨询,上海婚姻家事律师,上海免费律师咨询
网站技术支持:点搜科技

法律咨询 150-0056-4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