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实务:夫妻共同财产制下个人破产典型模式

2024-07-01 13:50:59 来源:上海无忧家事服务律师网 浏览:0

夫妻共同财产制下个人破产典型模式

 

按语:2024年2月29日,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举办“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成立三周年暨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改革专家咨询委员会成立仪式”,以此纪念《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三周年和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成立三周年,《深圳法治评论》2024年第1期(总第17期)特别推出个人破产改革专刊。中国破产法论坛微信公众号拟连续刊发专刊文章。今天为您推送的是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宗士才和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包嘉多、陈庆修撰写的文章《王某、蔡某夫妻实质合并个人破产重整案:夫妻共同财产制下个人破产典型模式》,已征得编辑部和作者授权,特此说明并致谢。

王某、蔡某夫妻实质合并个人破产重整案:

夫妻共同财产制下个人破产典型模式

文/宗士才 包嘉多 陈庆修

案情回放

债务人王某与蔡某为配偶关系,2019年丈夫王某通过贷款在深圳坪山区经营一家餐饮店铺,妻子蔡某与亲戚合伙在深圳大鹏区经营一家餐饮店铺。但因经营不善,两家餐饮店铺入不敷出,夫妻两人一度通过信用卡的期限错配等方式勉强还款,因信用卡及贷款利息过高,最后无以为继,负债金额高达180万元。对于家庭月收入仅2万余元,并且有两位未成年子女和一位无收入的长辈需共同抚养的王某与蔡某夫妻而言,已无力偿还所欠债务。

为挽救家庭,王某、蔡某共同向市中级法院申请个人破产重整,并表示愿意共同面对家庭债务。市中级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蔡某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负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破产原因;王某、蔡某努力工作,未来有可预期收入,具备重整条件。2022年7月18日,市中级法院裁定受理王某、蔡某合并破产重整,并指定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王某和蔡某破产管理人。

经过细致调查,管理人在充分考虑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普通债权人及债务人等各方权益的情况下,协助债务人与所有债权人沟通,并获得各债权人对重整计划的支持。王某、蔡某的重整计划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债权清偿方案。原则上,住房抵押贷款债权本息需全额清偿,还款来源为房产变价所得。但考虑到房产成交价走低,住宅按揭贷款抵押权人及债务人同意暂缓处置房产,并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补偿暂缓处置房产期间债权人延期受偿的损失。普通债权需本金全额清偿,本金以外的债权调整为0,清偿频率为每月一次。二是重整计划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资金来源于王某、蔡某的现有货币资金、住房公积金可支配余额、房产处置款,以及两人可预期的劳动报酬收入和可能的预期外收入。三是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债务人根据房地产政策、市场行情等及时变价房产,并优先用于清偿住宅按揭贷款债权,其余普通债权的执行期限为自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5年。最终,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及普通债权组均全票同意,通过该重整计划。2022年12月30日,市中级法院裁定批准王某、蔡某重整计划,并终结王某、蔡某个人重整程序。

案例评析

(一)夫妻合并破产重整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在破产制度中的创新实践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等之规定,我国当前仍以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为主,夫妻约定财产制为例外。换言之,除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以及法律特别规定外,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所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与此同时,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以及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夫妻既是家庭生活的共同体,也是家庭财产、收入的共同体,夫妻一方虽以个人名义举借,但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此外,家庭生活中,收入与支出发生频率极高且较为琐碎,在财产与债务高度混同的情况下,对夫妻双方的债权债务单独析产成本和难度较高,而且容易产生析产争议,合并重整将有效提升处理和重组共同债务的效率。

以本案为例,王某与蔡某登记结婚后,各类生活、消费、经营均交织在一起,双方虽均有各自收入,并且以个人名义举债,但实质均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难以区分哪些债权、债务、收入属于其个人财产或个人债务,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夫妻共同债务。王某、蔡某各自申请个人破产,并表达具有共同还款意愿后,法院对其裁定受理夫妻合并重整,使得夫妻名下债务合并、资产合并、未来收入合并和债务清偿合并视作一个整体,指定同一管理人,适用同一份重整计划草案,较大程度地节省重整的成本与时间,有利于将债务人家庭尽快从破产状态中拯救出来。

(二)通过合意达成住宅抵押贷款担保物权处置的变通方案,避免负债扩大化

王某、蔡某于2018年向银行按揭贷款78万元购买惠州房产一套,重整计划提交表决时,该房屋仍处于限售状态。因王某与蔡某日常工作均在深圳,并且无资金装修,该惠州房产长期处于空置状态。该房屋不属于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实际居住,并且基于生存权和居住权等基本人权考虑,需予以保留的家庭住宅。因此,原则上应即时予以变价处置,处置所得在优先偿还有房产抵押债权后,剩余清偿普通债权。

但综合考虑该房屋处于限售状态,并且该房产所在地二手房市场价格不理想等客观因素,强行变价极有可能因房价贬损进一步扩大债务人的负债金额,使债务人完全丧失执行重整计划的能力。为了使债务人财产的变现价值最大化,经管理人努力磋商,房产抵押权人同意暂不变卖该房产,并与债务人参照家庭住宅抵押权之规定,就抵押贷款的本金、利息、清偿期限和方式等内容达成协议,确认债务人可根据房产政策、市场行情等变价房产;房产变价后,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偿债资金在房产变价款中即时、优先支付,债务人应当同时按照一年期LPR的标准,公平补偿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延期受偿产生的损失。

本案通过给予住宅抵押贷款抵押权人适当合理的延期受偿损失补偿,由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协商达成一致,在市场行情低迷的情况下暂缓变价房产,避免债务人债务扩大化和丧失未来清偿可能。从长期来看,该方案更利于保障各方的整体利益。

(三)预留未申报债权的偿债份额,避免执行期新增债权而导致家庭债务重整失败

本案中,除债权人已申报债权外,根据债务人陈述,本案仍有未申报债权2家,未申报债权本金约28万元,约占王某与蔡某夫妻负债总额的15%,债务占比较大。考虑到本案重整方案的核心是对普通债权的本金部分全额清偿,为避免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补充申报债权,导致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清偿,致使重整失败,重整计划对未申报债权进行一定限定条件下的预留处理。换言之,因未申报债权人未积极行权,重整计划执行期内,债务人的还款优先清偿已申报债权部分;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未申报债权人向管理人补充申报债权,债权依法确认后,管理人将根据重整计划已执行情况,径行调整实际分配金额,并通报法院及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已申报债权按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但未申报债权未执行完毕的,由管理人对该部分进行提存至重整计划执行期届满;执行期届满后,仍未申报的债权对应的偿债资金将退还给债务人。

预留未申报债权的偿债份额,能够准确地统计债务人的实际负债规模,便于测算债务人是否实际具备依法履行重整计划债务清偿方案的还款能力,科学规划家庭资产、收入的再配置,实现家庭债务的有效重组,最终提高重整成功率。

(四)设置有效便利的执行监督措施,探索管理人执行监督新模式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125条较为原则地规定了重整计划由债务人执行,管理人协助和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但是,如何实现执行监督效率和效果的有机统一,避免破产程序沦为债务人逃废债或宕延债务清偿的工具,一直是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和管理人的实践探索方向。实务中,为加强监督,执行监督措施多数为债务人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按期将偿债资金支付至管理人账户,再由管理人按季度或年度执行分配。该方案虽能使管理人及时知悉债务人的清偿能力,但是执行过程中付款步骤繁复,各方的时间和精力投入较大,容易出现程序错误和实际支付时间拖延。

本案中,管理人经调查认为,王某、蔡某夫妻确属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并且具有较高的还款意愿。王某系IT工程师,工资较高且稳定,蔡某在破产以后也积极求职并获得稳定工资。基于此,管理人认为,本案可以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立法之本意,重整计划由债务人执行,管理人协助和监督重整计划执行。在监督方面,管理人通过提高普通债权的清偿频次,确定债务人偿债资金专用账户并掌握账户查询密码,形成债务清偿台账记录等综合举措,减轻各方复核及中间支付的流程,科学规划债务人的还款频率,使得债权人和管理人及时有效地掌握债务人的执行情况和清偿能力。该监督措施对于同类案件具有一定的样本意义。

在王某、蔡某夫妻个人合并破产重整案中,债务人虽为王某、蔡某夫妻两人,但实质是包含了夫妻、未成年子女及无收入来源共同生活近亲属的五口之家。通过合并破产重整,有效平衡了抵押权人、普通债权人、亲友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利益,实现家庭债务的重组和未来家庭收入的再配置。该案重整计划执行已满一年,每期债务均如约清偿。

 

转载自:法之苑 法之苑法律资源库

来源:《深圳法治评论》202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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