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案例:离婚协议约定赠给对方50万元,事后可否反悔要求撤销赠与

2024-05-13 10:57:28 来源:上海无忧家事服务律师网 浏览:0

离婚协议约定赠给对方50万元,事后可否反悔要求撤销赠与

 

实务中,不乏出现急于离婚的一方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作出一定让步的情形,那么离婚协议约定赠给对方50万元,事后可否反悔要求撤销赠与?

案情简述

【案号】

(2022)吉01民终7266号

【基本案情】

尹某(女)与张某(男)原系夫妻。2020年9月18日,尹某与张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归女方所有,车贷男方还清,男方同意给女方人民币500,000元,分两次给齐。2021年12月份给250,000元,2022年12月份给250,000元。...”。约定第一笔250,000元款项给付期限届满后,张某至今未予给付。对此,尹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张某继续履行《离婚协议书》,并立即向尹某支付人民币250,000元;2.诉讼等费用由张某承担。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案涉《离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签订,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法定的无效、可撤销事由,该约定真实、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尹某要求张某支付第一笔250,000元款项的诉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一、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在一审的抗辩理由未做任何阐述直接认定《离婚协议》真实有效不可撤销,这一认定存在错误。一审判决不应当将《离婚协议》各条款做以一个整体不加任何区分地认定。作为本案争议钱款,在当时现有夫妻财产完全分割后,该笔上诉人同意给付被上诉人的钱款就当然具有了赠与性质,至于该笔赠与钱款是否可以,撤销才是判决应当重点论述的核心问题。一审没有将此列为焦点问题予以查清存在错误。

二、本案的赠与钱款上诉人有权依法撤销。《离婚协议》原文写明“男方同意支付女方50万元,分两次付清”,从这句话中不难体现出被上诉人当时是以“离婚”为条件向上诉人索要这50万元。“离婚”是法律赋予所有公民的权利,在上诉人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以这样的条件索要钱款明显违背了公序良俗,因此上诉人依法可以撤销该赠与。

三、上诉人在一审时也陈述了现在的经济状况,每个月六、七千的工资除去房贷和赡养老人照顾子女的费用根本没有剩余,已经没有能力再支付如此巨额的赠与资金。如果一个司法裁判不顾任何事实、不考虑因素,落实所有“协议”内容,那么势必造成形式上的公平、本质的不公平。综上,上诉人依法上诉,望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案涉《离婚协议书》系尹某和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均应秉持诚信,依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张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尹某有前述行为,故张某的主张不符合赠与合同法定撤销事由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张某在上诉状中主张因生活困难,现无力支付;本院二审询问时,其又表示《离婚协议书》约定的50万元系赠与女儿的嫁妆,现尹某未抚养女儿,所以不同意给付。张某的前述主张与其上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一致,且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离婚之时,离婚协议书系男女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真实意愿表达,无论是出于照顾对方与子女的责任和善意,还是基于其他原因,除非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均应当履行承诺。离婚财产赠与并非单纯的赠与合同,其与夫妻身份关系解除、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共同债务承担、子女抚养等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不能对财产赠与进行单独性评价,任意赋予赠与方解除权。张某主张尹某索要钱款违背公序良俗,缺乏依据且有违诚信,本院不予支持。案涉《离婚协议书》约定的给付期限已经届满,一审法院支持尹某的诉讼主张,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人,生而向往自由,但自由亦有边界。绝对的自由终将无法保障基本自由的实现,这是一个理性成年人应有的行为认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但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等条文同时也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以及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责任。权利义务同生共存,只主张权利,不履行义务,不仅无法使权利得到全面充分地实现,还可能面临法律和道德的否定性评价。婚姻不仅承载着双方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也印刻着每个人的生命轨迹,所以如果不爱了,请有尊严地离开,致敬过往,也无愧未来。

综上所述,张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案件启示

由上述案例可得,离婚财产赠与并非单纯的赠与合同,不能对财产赠与进行单独性评价,任意赋予赠与方解除权。实务中,不乏出现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一方反悔,拒绝履行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对此,赠与方的理由常常为《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但《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故从立法体例来看,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应优先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仅在没有规定时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除非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双方均应当履行离婚协议,对于离婚协议的财产赠与条款,一方不能直接依据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申请撤销。      

律师在此提醒,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常常出现急于离婚的一方可能会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作出一定的让步,但是离婚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应当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对于仅将财产分割方面作出大幅度让步作为换取对方同意离婚的筹码,但事后以各种理由反悔要求撤销赠与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范海云、杨上 协力法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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