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案例: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居住权无法实现, 夫妻一方能否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居住权无法实现,
夫妻一方能否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编者说:
夫妻协议离婚,《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方自愿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某房屋女方有居住权”,后因女方无法取得该房屋居住权,遂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在离婚协议书中放弃其他财产分割是基于其认为自己可以取得某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后所作出的意思表示,现因其无法取得该房屋的居住权,双方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时对该房屋的约定存在重大误解,该重大误解导致双方在分割财产时有失公平,现该方主张重新分割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09年10月12日熊某与袁某登记结婚。
2020年10月30日熊某与袁某在城西区民政局协议离婚,《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家庭财产及债务处理:女方自愿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自结婚后收入和支出都是各自承担,并无共同债务。住房及其他协议:目前,男方名下有两套住房,其中一套位于沈家寨新村30号楼18层401室,此房待女儿袁乃佳18岁成人后,由男方过继给女儿袁乃佳所有,并办理相关手续,期间女方熊某有居住权。”
现因熊某无法取得沈家寨房屋的居住权,熊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熊某与袁某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熊某与袁某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离婚时熊某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表示“女方自愿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可知对于《自愿离婚协议书》外的其他财产熊某曾作出放弃分割的意思表示。
《自愿离婚协议书》确定“住房及其他协议:目前,男方名下有两套住房,其中一套位于沈家寨新村30号楼18层401室,此房待女儿袁乃佳18岁成人后,由男方过继给女儿袁乃佳所有,并办理相关手续,期间女方熊某有居住权。”可知熊某放弃其他财产分割是基于其认为自己可以取得沈家寨新村30号楼18层401室的居住使用权后所作出的意思表示。现经审查,沈家寨的房屋系袁某之父拆迁取得,袁某无权对该房屋进行处分,故熊某亦无法取得沈家寨房屋的居住权。双方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时对沈家寨的房屋的约定存在重大误解。该重大误解导致双方在分割财产时有失公平,现熊某主张重新分割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来源 | 小军家事团队/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 |(2023)青01民终4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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